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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知识产权局就“格式转换”及“模仿作品”发表提议2010-3-3 17:22:59 |
英国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了《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版权例外规定的第二阶段讨论》。 格式转换 高尔斯报告建议,对于需要格式转换的作品,有必要引入一个有限度的允许私人进行复制而免收费用的规定。欧盟《版权指令》(2001/29/EC)第5和第2条款允许各成员国在自愿的基础上引入私人复制例外规定,由引入格式转换例外规定引起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拿到“合理补偿”。在高尔斯报告讨论的第一阶段,英国知识产权局对此两条款没有给予关注。当时给出的理由是这个例外规定范围太窄,不会对权利人带来需要赔偿的损害,因此按照《版权指令》中的规定,不会出现付款责任。目前,英国政府不打算考虑规定一个更宽范围的、更务实具体的英国本国的例外规定,除非欧洲委员会允许欧盟各成员国征收合理的补偿。 模仿作品 高尔斯报告建议对讽刺画、模仿滑稽作品及模仿画予以例外规定。然而英国政府对此持“不坏不修”的态度。 研究与自学 高尔斯报告对于因研究及自学需要拷贝资料的态度是扩大现有的例外规定,覆盖所有形式的内容。现在的例外规定不包括的内容,比如录音制品、影像和播音,都可以被拷贝用于研究及自学,但是不允许做进一步的传播。在考虑到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英国政府决定扩大这项例外规定的范围,允许拷贝《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CDPA)中第29部分规定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内容以作研究及自学之用。为防止滥用,同时又规定这种复制仅限于教育机构的个人并且复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自学课程或者在该教育机构作研究之用。 图书管理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也将获准以个人名义、在一定条件下复制录音制品及影像作品用于非商业性研究和自学。 格式转换及模仿滑稽作品例外规定胎死腹中,规章草案主要涉及法律的制定:实施高尔斯报告中关于教育使用例外规定、研究及自学、图书馆拷贝。这样,该规章草案提出增加CDPA中第35和36部分中关于教育例外规定的内容,使得远程教育和交互式电子白板的使用成为现实,并允许使用更大范围的作品。紧销作品的录制不在本次提议的修改范围之内。 该规章还提出高尔斯报告中关于修改CDPA第42部分的建议,即允许图书馆为存档永久保存的目的复制所有种类的原创作品,并允许对存档的复制品进行二次复制。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S) 与前面提及的几项建议有关的还有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S),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政府认为现在还不是考虑296ZE现行条例是否允许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S)妨碍某些版权例外规定实施的时候,例如涉及研究及自学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对CDPA的那些有关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规定进行必要修改时,不要和那些已授权适用版权例外规定的版权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