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定:侵权企业3年不得承接政府项目

2010-3-14 10:11:42

     《昆明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获通过

     在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上,《昆明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获得通过。《规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商品流通、招投标均作出规定。其间,对侵权行为也作出严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去年11月,昆明市已经正式进入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行列。此次获通过的《昆明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广告主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进行专利、商标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广告宣传,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对不具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在商品流通方面,《规定》明确,在昆明市从事商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标记商品,应拒绝销售。知识产权保护也纳入了政府采购中,《规定》禁止采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主管人员和采购人员若明知货物等侵犯知识产权仍采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昆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规定》在建设领域也作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应当向相关招标政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未提供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项目。

    《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制定了硬性制裁:企业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市、区政府不能给企业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据市科技局介绍,《规定》出台后,昆明市将成为西部城市中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首家城市。

    记者 龚庆萍(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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