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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味之素赖氨酸专利权无效2010-3-18 16:56:49 |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称,5家中国农业化学品公司集团并没有侵犯味之素的赖氨酸专利权,因为味之素公司不符合最佳模式要求。 如果该裁决得到坚持,将可能影响到全球食品价格。 日本味之素公司(日本食品、调味品、保健品和化学集团)于2006年4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对香港公司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启动美国337调查。大成生化是世界上赖氨酸系列产品的最大制造商之一。 该请求称,大成生化侵犯了日本味之素用于生产赖氨酸的某些转基因细菌相关的两项专利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日本味之素公司的专利是无效的,因为该公司没有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披露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模式。法院还认定,由于违反最佳模式而产生不公平竞争,这两项专利不可实施。 Foley Hoag事务所的Claire Laporte是大成生化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代表,她称,违反最佳模式“在专利案件中极为罕见”。 她补充说:“如果日本味之素想隐瞒信息的话,他们本可以尝试主张商业秘密权。相反,他们试图有他们的蛋糕,并且吃很多,企图主张专利赋予的法律垄断权而且不披露商业秘密利益。” 无论味之素公司或其外部法律顾问(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的Joseph Malkin)都没有向《Managing IP》做出评论。 目前还不清楚该公司是否将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大成生化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代理是Adduci Mastriani & Schaumberg律师事务所。(编译自managingi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