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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欧盟法规适用于谷歌广告服务2010-3-25 21:37:00 |
根据欧洲法院昨日公布的判决结果(EuGH, C-236/08 bis C-238/08),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谷歌在其销售AdWords服务关键字时,造成了购买关键字企业对竞争对手商标的伤害,而不是侵犯商标权本身。 谷歌允许企业购买品牌名称,当互联网用户使用该品牌名称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结果页面的“显示栏(Anzeigen-Spalte)”中会出现企业的广告。欧洲法院认为,一个广告客户在使用商标时极有可能的情况是,他会向搜索引擎运营商购买一项推荐服务,并且选择一个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字。而对于包括谷歌在内的推荐服务提供商来说情况并非如此,他们仅是让他人使用某个品牌,自身并不使用。 此外,Vuitton(路易威登)、Thonet以及Viaticum公司在诉讼中的另一个指控重点是:当在谷歌搜索引擎中输入自己的商标作为关键词时,搜索结果的标题下方会显示网站链接,其中含有有竞争对手提供的仿冒商品以及竞争对手网站的链接。谷歌因此侵犯了商标权。原告告上法庭,并指出造假者还借助使用知名品牌的名字出售其廉价产品。最高上诉法院随后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作出澄清。 欧盟最高法官强调,Vuitton公司可以起诉假冒商品的供应商。然后,由法国司法部门澄清谷歌是否已经知道做广告的是伪造品的生产商。国家级法院必须认定,是否一项互联网推荐服务(如“AdWords”)仅仅由广告客户输入信息,并且根据指令2000/31/EG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能够进行索赔。但无论怎样,如果被告知某一广告客户的信息或活动是非法的,侵权数据必须被删除或者禁止访问。(编译自heise.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