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制售假烟犯罪共犯构成

2010-3-27 13:04:28

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均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更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按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介绍,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

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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