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酒集团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3-31 12:50:12

力保“杏花村”

    “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争议案波澜再起。昨日,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汾酒集团”)法规事务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汾酒集团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据了解,安徽一家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2002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杏花村”商标初审公告,汾酒集团随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杏花村”是汾酒集团的主商标,早于1957年在酒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并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汾酒集团的异议。汾酒集团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2007年2月6日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安徽“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杏花村”被一分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汾酒集团不服裁定,于今年3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汾酒集团法规事务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作为驰名商标的‘杏花村’不应该被一分为二,我们有信心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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