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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首次裁定共同体外观设计案2010-4-1 19:15:48 |
欧洲法院(EuGH)对一项百事公司(Pepsi Corporation)2003年9月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的名为“rapper”的外观设计作出判决,这也是其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案件的第一个判决。EuGH这次处理的是打印在面积小、平面或者易弯曲的卡片上的彩色图像(如卡通人物)。他们最开始被认为是玩具,而目前被视作一种收藏品。一家西班牙广告公司在2003年7月注册了相关外观设计,因此要求OHIM宣告百事公司的外观设计无效。现在,EuGH否决了OHIM不支持该要求决定。因为与西班牙广告公司的设计相比,百事公司的外观设计在向用户传达信息上,并没能引发不同的整体印象。 西班牙公司要求宣告百事公司设计无效的理由是《外观设计条例》第25条第1项d款。根据该项规定,当一项共同体外观设计与另外一项在先设计相冲突时,可以被宣告无效。OHIM对此用“碰撞(Kollision)”的概念进行解释,即在审查整体印象的相似性时,对于第二项外观设计,也必须考虑到产品设计师的设计自由。但是EuGH根据这种解释得到的结论是,以“rapper”为假设,设计师有很大的设计空间:形状是椭圆或长方形都是可能的。因此,这两个设计的相似并不是因为对设计自由的限制而产生的。(编译自版权与传媒法研究所网站) |